法規名稱: 高雄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在職進修注意事項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8月29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為應業務需要,培育優秀人才,提高服務品質及行政效率,特
    訂定本規定。

二、依據: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國內訓練進修要點。

三、進修人員資格條件及名額:帶職帶薪全時進修人員應具左列各項條件
    :
  (一)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者。
  (二)現任編制內委任第五職等以上或相當職務者。
  (三)年齡在四十五歲以下者。
  (四)最近三年考績均考列甲等,未受懲戒處分、刑事處分、平時考核
        申誡以上處分(功過不得相抵)、未積壓公文及未受曠職、遲到
        、早退登記者。
  (五)經單位主管審核平日表現優良者。
  (六)各單位(局、科、室)全時進修人名額不得超過該單位編制員額
        十分之一。
    利用部分上班時間進修人員應具左列各項條件:
  (一)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者。
  (二)任職二年以上,最近二年考績均考列甲等,未受懲戒處分、刑事
        處分、平時考核申誡以上處分(功過不得相抵)、未積壓公文及
        未受曠職、遲到、早退登記者。
  (三)經單位主管審核平日表現優良者。

四、權利與義務:經核准進修人員具左列各項權利:
  (一)帶職帶薪全時進修人員,除因特殊需要經核准得攻讀博士學位外
        ,以攻讀碩士學位為原則,期間為二年。
  (二)利用部分上班時間進修人員,於進修期間,縣政研究班及公共行
        政班(公共事務管理班)每人每週核給四小時公假,其餘進修人
        每人每週核給八小時公假。
    進修人員應負左列義務:
  (一)核准利用部分上班時間進修人員,進修期間除特殊情形經簽奉核
        外,所請公假及公差比率合併計算不得逾每週上班日數二分之一
        。
  (二)帶職帶薪全時進修人員,於寒暑假期間,除因進修研究需要,報
        經核准者外,應返回原單位上班。進修期滿服務義務期間為進修
        時間之二倍,除經核准同意調任者外,不回本府服務或服務義務
        期間未滿而辭職者,應按未履行義務之期間比率,賠償相等於進
        修期間所領薪津及各項補助費之金額。
  (三)利用部分上班時間進修人員,進修期滿對原機關應以相等於實際
        公假進修日數為服務義務期間,未履行義務者負賠償責任。
  (四)進條人員每學年應請教授指導,撰寫一篇改進業務措施報告。
  (五)進修人員違反應負之義務者,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

五、帶職帶薪全時進修人員,期間在一年以上者,如係主管人員,得調整
    為非主管職務。

六、本注意事項自抄發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