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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二)高雄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
        項第六款規定。

二、目的:高雄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勞工局為補助民間團體或機構辦
    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服務業務,訂定本要點。

三、補助原則:
  (一)以補助高雄縣(以下簡稱本縣)或中央立案之機關團體辦理本縣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暨職業訓練計畫所需經費為限。
  (二)購置土地、房舍暨設備費用不予補助。
  (三)業經政府機關或其他單位補助之計畫,不予補助。
  (四)本府勞工局如於核定後查明申請單位違反前項規定屬實,應即取
        消及追還所補助金額。
  (五)計畫補助之決議不得增加申請單位所提項目及金額。但因審查建
        議變更或修正執行方案而須增加之補助者不在此限。

四、補助標準:
    每案補助總金額以不超過五十萬元為限,補助項目以人事費、交通費
    、業務費為原則。其補助經費項目及金額如下:

五、申請時間及要件:
    申請單位應備妥下列文件供本府勞工局審查:
  (一)申請書
  (二)申請計畫總表
  (三)計畫書
  (四)經費明細表
  (五)審核表
  (六)申請單位本年度業務計畫書(格式由申請單位自訂)
  (七)立案證明書。
  (八)組織章程。
  (九)決議提出申請之會員(代表)大會記錄或董事會議記錄。
  (十)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含預算執行情形)同一單位同時申請二案以
        上者,第六至十項資料得免重複提供。
  (十一)其他(如場地使用證明等)

六、審查程序:
  (一)文件審查:
        本府勞工局收件後進行申請單位資格及申請計畫相關應備文件審
        查,文件不全者通知限期補件,不符申請資格、逾期未補件或補
        件不全者,不予受理,逕予退件結案。
  (二)初審:
        經文件審查合格者,本府勞工局得至申請單位及計畫執行地點實
        地訪查,依據申請單位執行能力、計畫可行性需要性、合理性暨
        申請單位自評能力等進行初審,作成初審意見,提送本縣身心障
        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管理委員會決審參據。
  (三)決審與核定
        1.申請計畫經初審完成後,提送本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管
          理委員會進行決審審查,並以多數決作成決審決議。
        2.審查之計畫涉及專業領域者,本府勞工局得另聘專家列席審查
          會議,提供決審小組人員諮詢。
        3.本府勞工局得於召開委員會議通知申請單位到場說明。
        4.各申請計畫經本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管理委員會審查決
          議後送本府核定後函復申請單位。

七、決審決議通過補助之申請單位接獲本府核定函後,填具領據向本府勞
    工局請領補助款後依審定項目及執行金額執行。

八、申請計畫經決審決議應修正或補充資料者,申請單位應於通知期限內
    送達本府勞工局憑辦,逾期未送達者視同放棄,同一年度內該計畫不
    得再申請補助。

九、申請計畫經核定後,對核定結果有異議者,應於核定公文送達後三十
    日內書面敘明具體理由以原計畫向本府勞工局提出申復,逾期不予受
    理。
    前項申復以一次為限,且申復內容不得逾越原申請計畫之內容及經費
    範圍。
    申復計畫經核定後,除發現新證據足資證明原審查或申復審議顯有違
    誤外,非經本府勞工局核准,不得再提起申復。

十、申復審議程序如下:
    1.本府勞工局受理申復案件後,依每案申復計畫成立申復審查小組,
      由本府勞工局代表一人,申復單位推薦專家學者一人,勞工局指派
      專家學者一人,共計三人組成。
    2.申復審查小組人員除本府勞工局代表外,不得與本縣身心障礙者就
      業基金專戶管理委員重複。
    3.申復審議小組得至申復單位、計畫執行地點現場實地訪查,針對申
      復計畫全案重新審查並作成申復審查記錄,提請本縣身心障礙者就
      業基金專戶管理委員會審議。
    4.申復審議經本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管理委員會議審議決議後
      ,並送本府勞工局核定後函復申復單位。

十一、申請單位應確實依照核定之補助計畫執行,原核定計畫如有窒礙難
      行必須變更時,得在原核准補助總經費額度內申請變更計畫內容、
      項目,至遲於計畫執行期程二分之一前,備文詳述變更理由,向本
      府勞工局提出變更。本府勞工局受理計畫變更申請後,得派員實際
      訪視做成變更計畫訪視審查意見,提請本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
      戶管理委員會議議決通過並經本府核定後,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後始
      得變更。

十二、受補助單位之會計、採購作業,除依本作業要點外,悉依照政府機
      關預算執行及採購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三、以補助款製作之文宣應於明顯位置標示「高雄縣身心障礙者就基金
      OO年度補助」字樣。

十四、受補助單位應建立完整詳實補助計畫執行檔案資料(含學員資料、
      服務及訓練記錄等)備查。

十五、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成後一個月內檢具下列資料經單位負責人
      、主管、承辦人及會計簽章後送本府勞工局辦理核銷,至遲應於會
      計年度結束前半個月完成核銷程序並繳回剩餘款:
    (一)核銷申請書。
    (二)經費明細表。
    (三)支出憑證。
    (四)單據黏貼憑證。
    (五)該計畫當年度歷次核定文、核定結果及核定經費明細表影本乙
          份。
    (六)執行成果報告(含依計畫所設定之自評指標所做之自我評估)
          。
    (七)其他附件:如結訓學員名冊(職訓),申請人員名冊(就業服
          務)等。

十六、受補助單位未依規定辦理及完成當年度補助計畫核銷程序者,不得
      提下年度之申請計畫。

十七、本府勞工局於每年度受理申請補助計畫截止前,應辦理說明會,協
      助申請單位瞭解本府當年度補助政策、計畫擬定、評估、申請等相
      關事項。

十八、本府勞工局得指派人員訪視、查核、督導及查閱各補助計畫執行相
      關資料,受補助單位應詳實提供說明,不得拒絕之。

十九、受補助單位有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情事者,本府勞工局除將
      其移送相關主管機關處理外,並得視情節輕重追回補助款項並停止
      該單位申請補助計畫三年。

二十、本府勞工局對受補助單位之執行情形,得隨時追蹤抽查,如有變更
      核定項目之用途者,得全數追回補助款,或經查核執行成果未達預
      期成果效益六成者停止申請案二年。

二十一、本要點執行所需經費,由本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護戶編列預
        算支應。

二十二、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政府相關法令辦理。

二十三、本要點提本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