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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獎勵會議展覽活動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2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申請案件經主管機關核定獎勵後,申請者未按原計畫書執行或實際執行 情形與原計畫書差異過大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獎勵或酌減獎勵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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