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之獎勵,以會議、展覽或活動期間在二日以上並符合下列要件者
為限:
一、國際會議:指參與國家三國以上,參與人數一百人以上,且外國人
參與人數達百分之四十或八十人以上之會議。
二、國際學術研討會:指參與國家三國以上,參與人數一百人以上,且
邀請外國專家學者十人以上,為促進國內外學術研究交流與合作之
會議。
三、國際展覽:指參展攤位一百個以上,且參展國家三國以上或參展外
國廠商達參展廠商總數百分之十以上之展覽。
四、前三款以外,下列有助產業發展或國際行銷之活動:
(一)國際活動:參與人數三百人以上,且外國人參與人數達百分之
三十以上之活動,或參與人數一百人以上,且邀請外國專家學
者十人以上之學術研討會。
(二)全國活動:參與人數三百人以上,代表地區達五個直轄市或縣
(市)以上,且每一直轄市或縣(市)參與人數二十人以上之
活動。
(三)展覽活動:參展攤位八十個以上,且參展廠商四十家以上之展
覽。
(四)企業活動:非設籍於本市之公司所舉辦,參與人數達二百人以
上之會議或活動。
前項國家數之計算包含我國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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