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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獎勵會議展覽活動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2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主管機關得斟酌申請案件之內容,於下列額度內核定獎勵金額: 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會議或展覽:新臺幣十萬元至八十萬 元。 二、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之活動:新臺幣五萬元至三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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