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工商展覽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9月09日

條文關聯

  使用場地及其各項設施應注意維護,並接受主管機關之督導。如有毀損
  ,應負責修復或賠償;未修復者,得由主管機關代為修復。
  使用場地者應於活動結束當日完成場地之清理及回復原狀;逾期未辦理
  者,得由主管機關代為清理。
  前二項由主管機關代為修復或清理之所需費用由保證金扣抵,如有不足
  追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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