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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工商展覽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9月09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使用場地未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擅自啟用燈光、音響、舞台、吊具等 各項設備。如需臨時另接電源或其他電器設備時,應先經主管機關同意 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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