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專題委託研究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5月17日

所有條文

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學術與行政結合,藉市政建設
    之專題委託研究,以促進市政建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基於業務需要之專題委託研究,
    由本府研考會(以下簡稱研考會)負責統籌管理。

三、本要點適用範圍區分如下:
  (一)涉及二機關以上業務,或政策性重大計畫,需以本府名義委託者
        。
  (二)由各機關自行編列預算支應並辦理者。

四、各機關專題委託研究辦理規定如下:
  (一)應依政府採購法及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應審慎研訂研究主題,並備具專題委託研究計畫審查總表(如附
        件一),邀請專家學者(至少二位)及府內相關人員進行審議,
        經審議完成,再據以辦理招標採購作業。
  (三)研究主題之選定,應參考行政院國科會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ove
        rnment Research Bulletin以下簡稱GRB),研究主題以符合
        施政計畫及業務發展需要為原則。
  (四)選定委託對象時,應審酌主持人主持研究能力,及同一期間(指
        研究計畫之研究期程重疊達四個月以上)接受政府委託研究計畫
        之件數。
  (五)研究主題及研究重點,非屬限閱或機密性質者,應刊登於行政院
        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中之「國內政府招標資訊」及本府機關網頁
        。
  (六)研究主持人及協同主持人應具備助理教授(含)以上之資格(具
        有教育部核發之資格證明);或具碩士以上學位,曾任政府機關
        委託研究計畫主持人、協同主持人之專業人士。
  (七)各機關專題委託研究計畫書(附件二),應載明下列事項:
        1.研究主持人相關著作名稱及註明所學專長。
        2.協同主持人、顧問、研究助理資格及所擔任工作工作內容。
        3.研究主旨(包括主題、緣起與預期目標)。
        4.背景分析。
        5.研究方法及步驟。
        6.研究人員及分工配置、研究人員學經歷、研究主持人及協同主
          持人參與政府委託研究計畫情形。
        7.研究經費。
        8.研究進度。
        9.預期成果。
       10.參考資料。
  (八)各機關於正式簽約前,應召開期初審查會,並於召開會議前將研
        究計畫書送達與會人員,會議時請研究計畫主持人偕同研究人員
        就其計畫內容提出簡報,並邀請府內外有關人員參與研討,商討
        問題癥結,確定研究重點方向。與會人員發表之意見應於會議後
        一週內由研究團隊作成紀錄,經委託機關同意後,交由研究計畫
        主持人修正或充實研究計畫。
  (九)研究經費支付,詳如(附件三)「高雄市政府專題委託研究經費
        支付標準表」。
  (十)委託契約書內容(範本如附件四)請參照「政府採購法」有關勞
        務採購及著作權等相關法規訂定,契約書副本與研究計畫書應報
        本府備查。
  (十一)委託案件應管制其研究進度及品質,必要時各機關得選派有關
          人員一人至二人參與研究,但不得兼任委託研究案之主持、協
          同或助理等職務,且為無給職。研考會並得視需要隨時派員查
          證或請委託機關提報書面說明。
  (十二)委託研究期間委託機關應於每年一月五日、四月五日、七月五
          日、十月五日前,將委託研究執行進度表(附件五)送研考會
          列管。
  (十三)研究期間如有必要進行調查訪問工作,應由受託人人自行舉辦
          問卷討論會,邀請相關人員參加,召開會議前,應將問卷送達
          與會人員,俾問卷初稿、抽樣方法與過程、樣本來源等資料進
          行討論,並據以修正問卷。修正後之問卷應經委託機關核可後
          ,方可付印進行施測。
  (十四)受委託人應依契約期程,將期中(末)報告(內容詳如附件六
          )初稿十五份送達委託機關,委託機關應即召開審查會,並於
          召開會議前將期中(末)報告初稿送達與會人員,會議時由研
          究主持人偕同有關研究人員就報告內容提出簡報,同時邀請相
          關學者專家及府內外有關人員參與審查。與會人員發表之意見
          應作成紀錄,交由研究主持人修正研究內容。
  (十五)研究報告之期末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1.研究主旨:包括緣起、動機、目的。
          2.問題背景與現況。
          3.研究方法與過程(包括基本理論與假設、資料運用之範圍及
            種類)。
          4.研究發現與結論(包括須進一步研究之問題與範圍)。
          5.建議事項:針對結論與發現,提出基本性、漸進性之建議及
            立即可行性之措施。
          6.參考文獻。
  (十六)研究報告之結論與建議應分立即可行之建議及長期性建議,並
          明列主辦機關及協辦機關。
  (十七)研究報告修改完畢後,應製成修改前後對照說明表(格式如附
          件七)併同研究報告三份,送委託機關複審。

五、各機關核定研究報告後,受委託人應將研究中文及英文摘要(含研究
    目的、方法、範圍、結論與建議)附於研究報告主文前,依委託機關
    規定格式及數量印製;印製完成後交委託機關驗收(以上均含光碟片
    資料檔)。報告封面註明「高雄市政府(機關全銜)委託」字樣。

六、委託機關應將研究報告五份及電子檔光碟一份報本府核備,並函送各
    有關機關參辦,必要時得請研究主持人向市長簡報。
    前項各有關機關應於三個月內將該研究報告建議事項參採情形表(格
    式如附件八)函送各委託機關備查,各委託機關並應將年度委託研究
    案之採行成效彙整後,送研考會備查。

七、委託機關應於委託契約書中約定違約罰則及研究成果之專利申請權歸
    委託機關所有,受委託人所完成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於著作完成同
    時,讓與委託機關,並應承諾不行使其著作人格權。研究人員不得作
    為申請學術機關(構)研究獎助金之用,亦不得逕行出版。
    研究報告及相關資料之一部或全部,如經委託機關事先書面同意,受
    委託人得對外發表、引用或進行衍生性之研究。
    如研究內容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由受委託人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
    法律責任。

八、各委託機關與受委託人簽約後,應將契約書副本及研究計畫書各二份
    副知研考會;並於簽約後於委託研究期限內上網(網址:http://www
    .grb.gov.tw/)送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政府研究資訊系統( GRB)
    。
    委託研究報告非屬限閱或機密性質者,由委託機關將報告及摘要(含
    電子檔)送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科學技術資料中心建立研究報告摘
    要電子資料庫,供公眾查詢參考使用。

九、專題委託研究費付款方式應分三期給付,其比例依序為百分之三十、
    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三十。
    研究主持人申請結案領取第三期款時,應檢附已上網完成填報行政院
    國科會政府部門研究計畫基本資料檔( GRB)  系統證明資料,委託
    機
    關並應上網查驗。

十、其他規定如下:
  (一)研究主持人所接受之委託案,不得轉託他人研究。
  (二)委託研究期間,由各機關內取得之機密性文件應予保密,並於研
        究作業結束後,交還原借閱機關處理。
  (三)受委託人因故無法於契約期限內完成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報請
        委託機關同意延長之,延長時間以不超過三個月為原則,並不得
        追加任何費用。

十一、本府各機關之委託規劃案準用本要點規定辦理。

十二、本要點未規定事項均應依照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