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處理人民申請閱卷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1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高雄市政府為執行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以保障行政程序當事
  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
  受理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與行政程序有關
  之卷宗、資料(以下簡稱閱卷),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
  理。
三、閱卷,除當事人外,其他法律上利害關係人亦得申請之。
四、申請閱卷之範圍,以申請人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各機關對申請人依前項規定提出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
  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
    要者。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
    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
    進行之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五、閱卷之申請,如卷宗資料之一部或全部已因逾越保存年限或其他原因
  而銷毀或滅失者,各機關得就該一部或全部為駁回決定。
六、申請閱卷,應以書面並檢附相關證據釋明申請閱卷理由為之;利害關
  係人申請閱卷,並應檢附利害關係證明文件。申請人另亦得提出委任書
  委任代理人閱卷。
    前項書面及委任書之提出,亦得由各機關依據申請人之言詞陳述,作
  成紀錄之方式為之。
    但申請人不得因此而免除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申請閱卷理由之義務。
    
七、各機關受理閱卷之申請,應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
  定;必要時,得予延長。但延長之時間不得逾十五日。
八、各機關收受閱卷申請書,經審查後准許閱卷者,應通知申請人閱卷之
  期日、場所;認為不應准許閱卷者,應說明理由拒絕之。
    各機關為前項閱卷期日之指定時,應預留申請人相當之準備期間,並
  不得逾十日,第一項之拒絕,經申請人請求時,應以書面為之。
九、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因故未能於指定之期日到場閱卷者,得請求另定期
  日。
    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無故遲誤閱卷期日者,受理閱卷機關得拒絕申請人
  重新申請閱卷。
十、各機關於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到場閱卷時,應指派人員協助閱卷之進行
  ,維持閱卷之秩序;並於閱卷人有違反閱卷進行規定之情形時,為適當
  之處置。
    各機關除前項情形外,亦得另設錄影裝置,以保全因閱卷進行發生爭
  議所需之證據。
十一、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到場閱卷,應先繳驗身分證件,並於閱卷登記簿
    上簽名或蓋章;閱畢時,應記明閱畢時間,簽名後將原卷交還承辦人
    員點收。
十二、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經受理閱卷機關許可後,得攜同輔佐人一人到場
    協助閱卷。但不得任其單獨在場為之。
      前項輔佐人於到場時應繳驗身分證件,並將姓名登記於閱卷登記簿
    。
十三、閱卷,應於二小時內完成之;必要時,得予延長。
    但延長之時間不得逾二小時。
      閱卷人閱卷,不得故意遲延閱卷之進行;其違反者,受理閱卷機關
    得當場糾正之,必要時並得終止其閱卷。
十四、閱卷人閱卷,應保持卷宗資料之完整,不得有圈點、添註、塗改、
    更換、抽取、毀棄、損害或隱匿之行為,或未經許可,擅自將卷宗資
    料之一部或全部帶離閱卷場所;其違反者,受理閱卷機關得當場終止
    其閱卷。
      前項情形,受理閱卷機關如認閱卷人另有涉嫌觸犯刑責時,得移送
    法辦。
十五、閱卷人閱卷時,如請求攝影或複印卷宗資料之一部或全部者,受理
    閱卷機關得因其請求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虞或其他窒礙難行之情
    事,拒絕其請求之一部或全部。
十六、同一人因同一理由申請閱卷,以一次為原則;但申請人有正當理由
    者,得陳明理由申請再行閱卷。
      關於再行閱卷之申請及閱卷進行,適用本要點規定。
十七、申請人申請閱卷或使用受理閱卷機關之設備、材料以抄錄、攝影或
    複印卷宗資料者,受理閱卷機關在本府未訂定統一標準前暫不收費。
十八、各機關應將本要點張貼於閱卷場所。
十九、本要點所需之書表格式,由各機關於必要時參照附表自行定之。
附表      閱卷申請書
申請人○○○  性別: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居)所:
代理人○○○  性別: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居)所:
申請閱覽之案件:
申請閱卷之理由:
      此  致
  (受理閱卷機關全銜)
                                申請人  ○○○  印
                                代理人  ○○○  印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表          委任書
┌─┬───┬─┬──┬─┬───┬─┬────┐
│  │姓  名│性│出生│出│身分證│職│住居所事│
│  │  或  │  │ 年 │生│統一編│  │務所或營│
│  │名  稱│別│月日│地│  號  │業│業    所│
├─┼─┬─┼─┼──┼─┼───┼─┼────┤
│  │委│  │  │    │  │      │  │        │
│  │  │  │  │    │  │      │  │        │
│  │任│  │  │    │  │      │  │        │
│  │  │  │  │    │  │      │  │        │
│  │人│  │  │    │  │      │  │        │
│  ├─┼─┼─┼──┼─┼───┼─┼────┤
│  │受│  │  │    │  │      │  │        │
│  │  │  │  │    │  │      │  │        │
│  │任│  │  │    │  │      │  │        │
│  │  │  │  │    │  │      │  │        │
│  │人│  │  │    │  │      │  │        │
└─┴─┴─┴─┴──┴─┴───┴─┴────┘
為委任人      請求閱卷案,茲委任受任人為代理人代理
              閱卷。
    此致
(受理閱卷機關全銜)
                                    委任人      印
                                    受任人      印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