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合署辦公大樓活動場所使用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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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充分利用合署辦公大樓各項場地設施
  開放場地申請使用,供本府各機關舉辦各項學術藝文活動,藉以推動社
  區總體營造理念、活化本府大樓的生命力及建立南方藝文重鎮,特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活動場所包括本府合署辦公大樓之中庭、廣場、禮堂、
  會議室等。
三、凡本府各機關、學校、事業單位主辦之文化藝術、社教活動或學術、
  教育性之集會演講及與機關業務有關之活動,得由主辦機關填具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向本府秘書處(以下簡稱本處)第一科提出活動場所
  使用申請。
四、會議室以辦理市政會議、慶典集會、接待貴賓之順序優先使用,使用
  單位有重要會議應於三日前提出申請。其他場所各項活動之申請,應於
  展(演)出日期一個月前提出申請,並經核准後始得使用。
五、本府因特殊原因必須優先使用活動場所時,原申請核准之活動,得由
  本府另行協調安排檔期。
六、本府各機關申請使用活動場所,經核准,如因特殊原因取消時,應於
  使用前一週通知本處第一科,俾使場地充分使用。
七、演出活動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本處應即停
  止其使用:
  (一)違背政府法令及政策。
  (二)內容有妨害社會善良風俗。
  (三)內容與申請登記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四)有損及本府各項設施,經勘驗不宜繼續使用。
  (五)以集會演出為名,而從事私人團體或個人利益之活動。
  (六)其他經本處認定為不宜使用者。
八、與施政項目相關或靜態之活動得於上班時間辦理;其他藝文、社教、
  學術活動之舉辦,應遵守噪音管制法,並以不影響上班為原則。
九、展(演)出之宣傳請柬及會場佈置由展(演)出機關自行負責,並應
  先送本處審核;須於展(演)出前一日完成佈置,且應於展覽、演出結
  束後立即回復原狀,場地設備如有毀損,應負修復或賠償責任。
十、展覽品之包裝、運送、維護、保險由申請機關自行負責,展(演)出
  期間如有毀損或遺失,本府不負賠償及保管責任。
十一、申請使用本府大樓活動場所者,未經本處同意,不得擅自啟用燈光
    、音響、舞台等各項設備。如須臨時另接電源或其他電器設備時,應
    先經本處同意後辦理。
十二、場地使用期間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公共秩序應由申請使用機關
    負責維護管理,並會同本處協調處理之。
十三、本要點奉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