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簡化文書處理,加強政令推行,特訂
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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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公報(以下簡稱公報)採全文資料登載網際網路或紙本二種方式
發行;每週發行二期至五期,每年分為春、夏、秋、冬四季,並按序
編印期別,每季終了附編索引一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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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刊登公報之公文,視同正式公文,除有特殊需要者外,不另行文。由
各機關學校自行自網路上閱覽、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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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報文稿編輯分類如下:
(一)法規:
1.中央法規。
2.高雄市法規。
(二)政令。
(三)公告。
(四)公示送達。
(五)附錄。
(六)勘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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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報編輯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專案簽准者外,以本府或所屬一級機關之
公文稿為限,其範圍如下:
(一)公(發)布法令或通函所屬機關學校或團體照辦事項。
(二)無機密性、時效性之通案複製文件或須轉行所屬機關團體參考之
一般文件。
(三)屬於法令解釋或答復請示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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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刊登公報之稿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文稿之撰擬,應依本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刊登公報文稿,原承辦機關承辦人員應於本府秘書處所規劃之「
高雄市政府公報刊登資訊系統」登打相關內容,列印陳核後送請
秘書處刊登公報。
(三)本府各一級機關所屬之機關、學校刊登公報之原稿,應加掛各該
一級機關之發文字號。
(四)送刊公報文稿之附件或附表格式一律採.doc格式製作後上傳
,如超過四十頁以上者,得由原承辦機關另行印發,並應於文內
註明「附件另發」或「附件逕洽業務單位查閱」字樣。
(五)文稿刊登公報後,原承辦機關撰稿人員應詳加審閱,如認有不符
或誤漏時,應另函更正勘誤後登載公報。
(六)各機關所送繕發之文稿,若以刊登公報為宜者,本府秘書處文書
科得經知會原承辦機關後改刊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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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選定刊登公報之文稿,文句應力求簡化,如有贅字(句)、錯(別
)字、表冊空格或其他明顯之錯誤,得經編輯單位洽詢原承辦機關確
認後逕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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