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立美術館諮詢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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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為集思廣益,擴大參與,使館務健
    全發展,依據本館組織規程第七條規定,設置「高雄市立美術館諮詢
    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為提供本館展覽、典藏、教育推廣、研究及其他重要館務之
    諮詢。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館館長兼任;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由
    本館就與館務推動相關之專家學者聘任之。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兼之。但每任應有五分之一以上新聘
    委員。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
    並擔任主席。

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幹事一至二人,由本館派員兼任,承召集人之
    命,處理本會會務。

七、本會委員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對外行文,以本館名義行之。

九、本會開會時,得邀請主管機關及相關專業人員列席。

十、本會會議作成之決議,為本館決策之重要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