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第三條至第五條規定禁止施放爆竹煙火之地區、時間及種類
,經向縣府申請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申請前項許可者,應於施放五日前檢具下列文件向縣府申請取得許可後
,始得為之:
一、申請書,內容包括:施放爆竹煙火目的、時間、地點、數量及種類
。
二、登記或立案證書及負責人身分證之影本。
三、施放場所平面圖。
四、施放方式及作業場所說明書。
五、施放場所安全防護計畫書,內容包括:警戒、滅火、救護、現場交
通管制及觀眾疏散等應變事項。
六、施放人員名冊。
申請施放高空煙火許可者,應依「煙火施放許可作業要點」及「高空煙
火施放作業及施放人員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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