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9月15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第三條至第五條規定禁止施放爆竹煙火之地區、時間及種類
  ,經向縣府申請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申請前項許可者,應於施放五日前檢具下列文件向縣府申請取得許可後
  ,始得為之:
  一、申請書,內容包括:施放爆竹煙火目的、時間、地點、數量及種類
      。
  二、登記或立案證書及負責人身分證之影本。
  三、施放場所平面圖。
  四、施放方式及作業場所說明書。
  五、施放場所安全防護計畫書,內容包括:警戒、滅火、救護、現場交
      通管制及觀眾疏散等應變事項。
  六、施放人員名冊。
  申請施放高空煙火許可者,應依「煙火施放許可作業要點」及「高空煙
  火施放作業及施放人員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