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放爆竹煙火,依據第七條規定經向縣府申請取得許可者,應遵守下列 安全注意事項: 一、施放場所應嚴禁煙火。 二、施放前應檢查有無受潮之情況,如發現有不適合使用之爆竹煙火, 應予標示並立即搬離現場。 三、不得施放違章工廠製造之爆竹煙火。 四、施放場所禁止飲酒之人進入。 五、施放現場不得進行火藥充填作業。 六、施放現場有發生火災或其他重大意外事故之虞時,施放作業應即停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