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9月15日

條文關聯

  施放爆竹煙火,依據第七條規定經向縣府申請取得許可者,應遵守下列
  安全注意事項:
  一、施放場所應嚴禁煙火。
  二、施放前應檢查有無受潮之情況,如發現有不適合使用之爆竹煙火,
      應予標示並立即搬離現場。
  三、不得施放違章工廠製造之爆竹煙火。
  四、施放場所禁止飲酒之人進入。
  五、施放現場不得進行火藥充填作業。
  六、施放現場有發生火災或其他重大意外事故之虞時,施放作業應即停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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