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1月15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應設消費者服務中心,得對外行文,置主任一人、業務人員若
  干人,由主管機關派兼之,辦理消費者諮詢服務、教育宣導、申訴等事
  項,並得於鄉鎮市公所設消費者服務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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