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1月15日

條文關聯

 
  縣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應於年度開始前,彙整各執行機關所提消費者保護
  執行事項,擬訂縣府年度消費者保護方案,提請縣府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通過,並陳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核定後,據以執行。
  前項年度消費者保護方案之執行,應予以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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