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及執行機關,得視人力及財源狀況,辦理下列消費
者教育、宣導事項:
一、於媒體或網路上公布消費警訊或製作漫畫等宣導摺頁,廣為宣導、
發放。
二、舉辦消費者權利義務教育、宣導。
三、編印消費者教育手冊。
四、辦理本縣各級學校教師消費者保護知能訓練,並於返校後利用集會
向學生宣導。
五、辦理充實縣府公務人員消費者保護知能訓練、講習。
六、對相關企業經營者宣導消費者保護法令。
七、各項與消費者有關資訊,適時主動於網路上或媒體公布,供消費者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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