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1月15日

條文關聯

 
  縣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及執行機關,得視人力及財源狀況,辦理下列消費
  者教育、宣導事項:
  一、於媒體或網路上公布消費警訊或製作漫畫等宣導摺頁,廣為宣導、
      發放。
  二、舉辦消費者權利義務教育、宣導。
  三、編印消費者教育手冊。
  四、辦理本縣各級學校教師消費者保護知能訓練,並於返校後利用集會
      向學生宣導。
  五、辦理充實縣府公務人員消費者保護知能訓練、講習。
  六、對相關企業經營者宣導消費者保護法令。
  七、各項與消費者有關資訊,適時主動於網路上或媒體公布,供消費者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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