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高雄縣政府(以下簡稱縣府);執行機關為 縣府各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 前項執行機關不明時,由縣府消費者保護官簽請主管機關核定;涉及中 央主管機關權限者,應報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