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1月15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高雄縣政府(以下簡稱縣府);執行機關為
  縣府各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
  前項執行機關不明時,由縣府消費者保護官簽請主管機關核定;涉及中
  央主管機關權限者,應報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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