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1月15日

條文關聯

 
  執行機關或消費者保護官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對消費者已
  發生重大損害或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而情況危急時,除為前條之處置
  外,應即在大眾傳播媒體公告企業經營者之名稱、地址、商品、服務或
  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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