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1月15日

條文關聯

 
  執行機關或消費者保護官在本縣轄區外對企業經營者進行調查時,應會
  同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消費者保護官辦理。依調查結果,認為
  有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七條至第五十九條規定處罰且非屬本縣轄區
  案件時,應將全案移請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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