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1月15日

條文關聯

 
  執行機關行使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及第
  二十二條職權,如有必要時,得請消費者保護官協同辦理。
  消費者保護官認有必要時,得請執行機關會同行使第九條、第十條、第
  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執行機關職權。
  執行機關與消費者保護官行使前二項職權意見不一致時,得報請主管機
  關決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