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受理申訴案,應即依其性質,以縣府消費者服務中 心名義行文移送各執行機關處理,執行機關自移送之日起逾四十五日未 將處理結果告知縣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時,縣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得將申訴 案移送消費者保護官處理,並函知該執行機關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