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1月15日

條文關聯

 
  縣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受理申訴案,應即依其性質,以縣府消費者服務中
  心名義行文移送各執行機關處理,執行機關自移送之日起逾四十五日未
  將處理結果告知縣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時,縣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得將申訴
  案移送消費者保護官處理,並函知該執行機關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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