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1月15日

條文關聯

 
  消費者向縣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
  向縣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消費爭議調解案件,當事人兩造
  之住居所均在本縣者,應向本縣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其住居
  所不在本縣者,依下列規定行之:
  一、得向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
      請。
  二、得向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三、經兩造同意
  ,得由任一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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