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向縣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 向縣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消費爭議調解案件,當事人兩造 之住居所均在本縣者,應向本縣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其住居 所不在本縣者,依下列規定行之: 一、得向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 請。 二、得向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三、經兩造同意 ,得由任一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