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1月15日

條文關聯

 
  企業經營者違反第五條規定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或未達最低投保金額
  者或未以消費者或其繼承人為受益人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
  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者,得連續處罰。
  企業經營者未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將每年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險證明
  文件送主管機關備查,經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一
  萬元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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