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經營者有下列情事之一,經通知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者,處新臺 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違反第四條規定未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資訊者。 二、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者。 三、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取得消費者聲明已受告知之證明文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