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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1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 ,不得有誤導或隱匿之行為。違反者,執行機關應命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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