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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1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一條
本自治條例公布施行前已取得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許可證照,但未 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企業經營者,應自本自治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 內辦理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依第三十五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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