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經營者應對所提供之消費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前項所稱消費場所,係指提供消費關係之場所。
企業經營者於申請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許可證照時,應檢附投保公
共意外責任險證明文件並將每年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險證明文件,送主
管機關備查,變更保險內容時,亦同。
執行機關對消費場所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營利事業登記、簽證或
核發許可證照及相關業務檢查時,應一併查核有無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
第一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消費場所種類、範圍及其最低投保金額
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契約之受益人,為消費場所之消費者或其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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