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1月15日

條文關聯

 
  企業經營者提供之消費場所、商品或服務,於本縣發生重大災害,致消
  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遭受重大損害者,如企業經營者依法有應
  賠償責任之可能時,執行機關或消費者保護官得經受害消費者或罹難者
  之父、母、子、女、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同意,協助其向法院對企業經營
  者負責人或其他依法應負責之人之財產聲請假扣押或協助處理和解賠償
  事宜或提供其他必要之法律服務援助。
  前項重大災害認定及協助範圍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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