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經營者於訂立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契約時,應告知消費者下列事項 ,並取得消費者聲明已受告知之證明文件: 一、買賣之條件、出賣人之姓名、名稱、負責人、事務所或住居所及連 絡電話。 二、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 企業經營者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於收 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前,亦同。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項規定者,執行機關應命其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