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監事或其關係人,不得與本機構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但有正當理由,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三分之二之決議者 ,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之正當理由,以辦理場館業務相關者為限。 違反第一項規定致本機構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但書情形,本機構應將該董事會決議內容,於會後十日內主動公開 之,並報監督機關及市議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