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專業文化機構設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機構各場館置館(場)長一人,副館(場)長一至二人,由監督機關提
名經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續聘、解聘時,亦同。
館(場)長受董事會督導,綜理及獨立執行各場館營運與管理業務,並列
席董事會議,對外代表所屬場館;副館(場)長襄理館(場)長業務。
館(場)長之職掌如下:
一、所屬場館年度營運計畫之擬定。
二、所屬場館年度預算、績效目標之擬訂及決算報告之提出。
三、所屬場館業務之執行與監督。
四、所屬場館其他業務計畫之核定。
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第三項、第四項、第十條第三項、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六款有關董事及董事長之規定,於館(場)長
及副館(場)長準用之。
本機構得委任各場館於授權業務範圍內執行職務,並以各場館名義對外行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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