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機構之 績效評鑑。 前項人員民間專業人士應達半數。 第一項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另定之 。 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 一、本機構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 二、本機構營運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 三、本機構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 四、本機構經費核撥之建議。 五、其他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