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專業文化機構設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機構之
績效評鑑。
前項人員民間專業人士應達半數。
第一項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另定之
。
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
一、本機構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
二、本機構營運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
三、本機構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
四、本機構經費核撥之建議。
五、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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