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機構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應將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委 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提經董事會審議,並經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 及市議會備查,並送審計機關。 前項決算報告,審計機關得審計之;審計結果,得送監督機關及市議會為 必要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