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專業文化機構設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機構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解散
之。
依前項規定解散時,繼續任用人員,由監督機關協助安置,或依其適用之
公務人員法令辦理退休、資遣;其餘人員終止其契約;其賸餘財產繳庫;
其相關債務由監督機關概括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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