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機構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解散 之。 依前項規定解散時,繼續任用人員,由監督機關協助安置,或依其適用之 公務人員法令辦理退休、資遣;其餘人員終止其契約;其賸餘財產繳庫; 其相關債務由監督機關概括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