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專業文化機構設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機構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核撥及捐(補)助之款項。
二、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收入。
三、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捐贈收入。
四、營運及產品銷售收入。
五、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之政府補助,包括人事費、節目費、活動費、行銷推廣費、典
藏費、展覽策劃與製作費、教育推廣費、研究費、文物保存修護費、建築
物與固定設備之重要設施維修及購置費、特殊維修計畫經費,以及其他營
運所需經費。
第一項第三款之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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