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機構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聘 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藝術、文化、教育界人士。 三、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或其他相關領域專家。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董事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其中與美術館業務相關之 董事應為四人,其他場館之董事各不得少於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