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機構董事、監事任期三年,除政府相關機關代表外,期滿得續聘一次。 政府機關代表之董事、監事應依職務任免改聘;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 第三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者,由 監督機關依各該規定遴選補聘之。 董事、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