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特定紀念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特定紀念樹木生育地之使用,有危害或妨礙樹木生長或存活之虞者,主
  管機關得命使用人變更或停止使用。已提報尚未經公告指定為特定紀念
  樹木前,亦同。
  前項情形,因此受有損失者,主管機關應予補償;其補償辦法,由主管
  機關另定之。
  特定紀念樹木生育地鄰近土地之利用,應選擇對於樹木生長或存活危害
  或妨礙最少之方式為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