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特定紀念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於特定紀念樹木生育地範圍內,從事建築工程、開闢道路、開闢公園綠
  地或為其他土地開發行為,有危害或妨礙樹木生長或存活之虞者,開發
  行為人應擬具特定紀念樹木留存保護或移植復育計畫書圖,經主管機關
  審核同意後,始得為之;其為公有土地者,以原地留存保護為原則。
  前項特定紀念樹木之留存保護或移植復育所需費用,由開發行為人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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