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特定紀念樹木生育地範圍內,從事建築工程、開闢道路、開闢公園綠 地或為其他土地開發行為,有危害或妨礙樹木生長或存活之虞者,開發 行為人應擬具特定紀念樹木留存保護或移植復育計畫書圖,經主管機關 審核同意後,始得為之;其為公有土地者,以原地留存保護為原則。 前項特定紀念樹木之留存保護或移植復育所需費用,由開發行為人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