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特定紀念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特定紀念樹木之移植,以在本市轄區內為原則,主管機關應於移植後依
  第八條第二項規定重新公告,並通知新監管人及樹木所在地之區公所。
  特定紀念樹木移植其他直轄市或縣(市)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當地直轄
  市或縣(市)政府,並繼續追蹤列管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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