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紀念樹木不得任意砍伐、遷移或為其他危害或妨礙樹木生長或存活 之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管理維護所需之施肥、修剪或打枝等撫育工作。 二、樹木之生長有危及建築物設施或公眾生命、財產安全之虞,無其他 可行避險方法。 三、樹木因罹病或蟲害有傳染其他植物之虞,無其他適當改善方法。 四、為辦理攸關民生之重大公共建設。 五、因災害致折斷、枯死或倒伏,且無法扶正。 六、依第十四條規定辦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