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特定紀念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擬具樹木留存保護或移植復育計畫,或未
  經主管機關同意而為土地開發行為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罰鍰,並得視其情形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未依主管機關審核同意之樹木留存保護或移植復育計畫執行者,處新臺
  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
  廢止原同意處分並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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