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擬具樹木留存保護或移植復育計畫,或未 經主管機關同意而為土地開發行為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罰鍰,並得視其情形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未依主管機關審核同意之樹木留存保護或移植復育計畫執行者,處新臺 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 廢止原同意處分並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