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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特定紀念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四條
監管人違反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致有危害或妨礙特定紀念樹木生長或存 活之虞,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 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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