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特定紀念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監管人違反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致有危害或妨礙特定紀念樹木生長或存
  活之虞,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
  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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