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特定紀念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所稱特定紀念樹木,指生長定著於本市轄區內國有林地以外
  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樹木:
  一、樹齡六十年以上。
  二、距地面一點三公尺樹胸高之直徑一公尺以上或胸圍三公尺以上。
  三、珍貴稀有或具地方特色、特殊景觀,或具生態、生物、地理、文化
      或區域人文歷史之代表性。
  本自治條例所稱特定紀念樹木生育地,指為保護特定紀念樹木生長或存
  活所需之土地;其範圍由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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