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特定紀念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發現定著於其土地上之樹木符合第三條第一項
  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提報指定為特定紀念樹木。
  前項土地為市有土地者,其管理機關應主動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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