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及所屬機關辦公廳舍環境清潔評比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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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本府及所屬機關環境清潔工作並
    改善環境衛生以維護同仁工作及民眾洽公環境之舒適,進而提昇工作
    效率和服務品質,特訂定此要點。

二、本府每年遴派委員實地考核二次,考核方式以抽查為之,考核日期及
    對象於行前通知,考核項目及評分標準如附件一。

三、評比對象分為二組,第一組為本府所屬機關(單位)無所屬二級機關
    者;第二組為本府所屬機關(單位)有所屬二級機關(含學校)者(
    附件二)。由各權責機關(單位)自行訂定相關計畫轉請所屬實施,
    其成績納入各權責機關(單位)整體成績計算。

四、評比委員由本府相關機關各局處長、副局處長擔任並由秘書長或指派
    人員帶隊。

五、每年終了時,以其全年兩次考核分數依高低評定,第一組取前二名,
    第二組取前三名。成績列為第一名記負責推動有功人員嘉獎二次,其
    人數不得超過該單位(機關)編制人數三分之一,且最高以不逾六人
    為限,尾數未達一人者,以一人計算;第二名記負責推動有功人員嘉
    獎一次,其人數不得超過該單位(機關)編制人數四分之一,且最高
    以不逾五人為限,尾數未達一人者,以一人計算;第三名記負責推動
    有功人員嘉獎一次,其人數不得超過該單位(機關)編制人數五分之
    一,且最高以不逾四人為限,尾數未達一人者,以一人計算,成績未
    滿六十分者記申誡一次。所屬二級機關(單位)之獎懲由權責機關(
    單位)依年度考核成績轉請所屬參辦。

六、考核委員每年全程參與者記嘉獎一次,考核幕僚作業單位人員併同考
    核委員辦理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