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至第八條所規定禁止施放爆竹煙火之種類、時間、地區及方式, 經向本府申請許可者,不在此限。 申請前項許可者,應於施放五日前檢具施放爆煙火目的、時間、地點、 數量、方式及安全防護措施等文件資料,向本府申請許可,發給許可文 件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