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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本縣下列地區禁止施放爆竹煙火: 一、經公告劃定之本縣各自然保留區及野生動物保護區。 二、尖山發電廠。 三、造林區、防風林區。 四、水源管制區。 五、其他經政府公告禁止施放爆竹煙火之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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