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條文關聯

  本縣下列地區禁止施放爆竹煙火:
  一、經公告劃定之本縣各自然保留區及野生動物保護區。
  二、尖山發電廠。
  三、造林區、防風林區。
  四、水源管制區。
  五、其他經政府公告禁止施放爆竹煙火之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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