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俗節慶或廟會活動如需施放爆竹煙火,不得違反第八條之規定,並應
具備下列安全防護措施:
一、施放爆竹煙火應注意風向、風力之影響。
二、施放現場之爆竹煙火應放置於容器內或包裝妥適。
前項爆竹煙火施放量,如達「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所列
管制量以上時,並應增加下列安全防護措施:
一、施放現場應至少備有滅火器二支,並視施放規模增設滅火器具,施
放爆竹煙火前應於施放區四周灑水,保持地面潮濕。
二、爆竹煙火施放區應設置警戒線及現場警戒人員,管制人員進出。
三、工作人員施放爆竹煙火時應著防護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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